美國非移民簽證: L-1

美國L-1簽證簡介

L-1簽證是非移民工作簽證,它適用於在美國和台灣都有機構的跨國公司,L-1為從國外的分公司派遣經 理級高管或專業技術人員去美國的分公司工作的工作簽證。外籍高級管理人員或專業技術人員是L-1簽 證的受益人,跨國公司是L-1簽證的申請人。

L-1簽證的受益人在提交L-1申請之前的三年內,必須在其作為申請人的跨國公司的海外機構(非美國境 內機構)連續工作一年以上。該跨國公司在海外的機構必須和在美國的機構屬於母子公司、分公司或者 附屬公司的關係,並且有實際的資金和業務的來往。

同時,L-1簽證也適用於那些正在籌劃為了在美國設立關聯公司或者辦公室而將他們高級管理人員和專 業人才派到美國境內來進行籌備的跨國公司。但是請注意,對於新設立的美國公司,L-1簽證的首次有 效期為一年時間。到期後申請人必須提出延期的申請。

高級管理人員的L-1A簽證,可以延期兩次,最長不得超過7年。專業人才的L-1B簽證,最長不得超過5 年。當L-1身份的最長效期到期以後,L-1簽證的持有者必須離開美國至少一年之後,方可以重新申請新 的L或H簽證。

L-1A簽證介紹

L-1A簽證是為跨國公司將公司內部的經理級高管人員送到美國的分公司、子公司、母公司或者附屬公司 擔任經理級高管人員設計的。該被調動的高管人員必須在公司為其提交申請的前三年內至少連續為該跨 國公司在美國境外的機構工作至少一年。同時,L-1A允許尚未建立美國辦公室的跨國公司將高管人員送 來美國進行美國公司辦公室的籌建,但這樣的L-1簽證通常只會被批准一年的有效期,到期後可以提出 延期申請。

L-1B簽證介紹

L-1B簽證是為跨國公司將具有專業知識的人員送到美國運用專業知識對公司的運營進行指導而設計的。 什麼是專業知識?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因此,L-1B申請常常收到移民局的提交證據要求(Request for Evidence)。

“專業知識”在移民局發布的L-1備忘錄中是這樣描述的,專業知識是個人擁有的關於作為申請人的跨國 公司的產品、服務、研究、設備、技術、管理等方面,以及它們在國際市場運用的特殊知識;或者關於 該跨國公司運營和程序上的高級知識或者專長。移民局還羅列了一些職業,比如建築師、工程師、律 師、醫生、外科手術醫生,各種教育機構的老師,但不僅僅限於這些職業。

在實際操作中,我們建議L-1B的申請人諮詢專業人員以便更好的準備相關證明文件以避免移民局過多的 RFE要求,這將會延長簽證的申請時間。與L-1A相同,L-1B也可以用於籌建美國關聯公司的辦公室。無 論是L-1A還是L-1B,受益人來到跨國公司的美國機構後依然必須從事經理級高管或者專業知識的指導工 作。

美國 L-1 簽證說明

由於L-1簽證沒有任何名額的限制,申請時間相對較短。 L-1簽證雖然屬於非移民簽證,但是其允許L-1 簽證持有者俱有雙重意向。因此,L-1持有人可以在不破壞L-1身份的情況下申請綠卡。另外,當條件成 熟後,L-1簽證持有者可依法向美國移民局提出移民申請。由於L-1簽證不受任何移民配額排期限制,當 申請人的移民申請獲得批准後,申請人可以直接提出身份調整獲得綠卡,其隨行家屬亦可同時獲得綠 卡。

L-1簽證從申請到批准,會經歷如下的過程:

  1. 如果跨國公司尚未成立美國分公司、子公司或附屬機構,首先便要成立該美國機構

  2. 前期文件的收集和準備,我們將向客戶要求收集如下的文件

  3. 僱傭受益人的美國公司的相關文件

  4. 受益人在之前三年內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美國境外公司機構的相關文件

  5. 美國公司與境外關聯公司之間的出資、匯款以及控股的證明文件

  6. 律師著手準備需要提交的表格,整理優化證明材料,起草申請信,並請美國雇主簽字

  7. 律師將準備好的整套文件提交移民局

  8. 移民局核准L-1申請

  9. 受益人獲得L-1身份

  10. 如果受益人以其他身份處於美國境內可以直接轉換成L-1身份

  11. 如果受益人在台灣,需到AIT申請L-1簽證

  12. 受益人獲得L-1簽證後,可以為其配偶和未滿21周歲的未婚子女申請L-2簽證

  13. 美國機構運營一年以上之後,如果滿足條件,可以透過EB-1C申請永久綠卡

 

關於申請費,申請人需要向美國移民局繳納申請費325美元,反詐欺費500美元,如果申請人選擇急件 處理服務(Premium Processing),需要另外繳納1,225美元。此外,海外領事館的簽證費是150美元。

申請人資訊:

  • 預約確認單

  • 一張六個月內的彩色照(5公分X 5公分),白色或灰白色背景。申請簽證的照片不得配戴眼鏡。

  • 每位申請人目前的有效護照及所有舊護照。

  • 戶籍謄本(含詳細記事內容)。

  • 警察刑事記錄證明。

  • 若您曾經放棄您的美國永久居民身份(或綠卡) ,請提供放棄證明。

眷屬文件

  • 非移民簽證申請表格 DS-160確認頁(每位申請人都要)

  • 台灣戶籍謄本(含詳細記事內容)

  • 結婚證書

  • 出生證明

  • 收養證明

  • 請附上主申請人目前的L-1簽證影本

  • 請附上I-797核准通知書影本 (若之前在美國曾經變更身分)

 

請注意:與主申請人分開申請簽證的眷屬,視各個案件的情況,提供主申請人的整套輔助文件。

L-1跨國公司集體調職簽證 (L-1 Blanket Petition Program) 用於滿足移民局條件的公司可以通過一次 申請將一定數量的經理級高管和擁有專業知識的人員送到美國的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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