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E1、E2簽證簡介
若欲申請E-1/E-2條約式商人/投資人簽證,申請人必須是與美國維持通商及通航條約國家的公民(台灣符合此規定),並到美國從事符合規定的實質貿易活動,包括服務或技術的貿易,而該貿易主要是往來於美國及該條約國之間;或者申請人必須是到美國發展或指導他已經投入實質資金的企業營運。
條約商人(E-1)簽證資格
申請人必須是條約國家的公民;
申請人要前往美國的該貿易企業必須具有該條約國家的國籍,意思是該企業至少百分之五十的持有人必須具有該條約國家的國籍;
該國際貿易必須是”實質的”。必須有龐大而持續的貿易量 (貿易是指貨物、服務和技術的國際交流)。貿易項目的所有權必須經由一方傳給另一方;
該美國企業的貿易必須主要是往來於美國和該條約國之間。所做的國際貿易超過百分之五十必須是往來於美國和申請人國籍的國家之間;
申請人必須受僱擔任主管或經理級的職位,或者必須具有高度的專業技能而該技能對公司有效經營是不可或缺的。普通技能或沒有專業技能的工作者並不符合資格。請注意,可能需要附上一份詳細的說 明,解釋為什麼申請人的技能對在美國的該企業是不可或缺的,或者解釋為什麼申請人具有符合經理 級或主管級職位的資歷。
申請人必須打算在E-1身分結束時離開美國。
條約投資人(E-2)簽證資格
投資者,無論是個人、合夥或公司企業,都必須具有條約國家的國籍。如果是一個企業,該企業至少百分之五十是被該條約國國籍的人持有;
投資必須是實質的並且資金必須是”撤不回的”承諾交付。投資必須足以確保企業的成功運作;
投資必須投在一個真實營運的企業,投機或閒置的投資不符合資格。在銀行帳戶裡未被承諾交付的資金,或只是持有未開發土地的所有權,都不算是一種投資;
投資不可以是獲利甚微的。根據9 FAM 402.9,企業必須證明其財務收益明顯超過投資人的謀生所需,或者企業必須有能力在現在或未來做出重大經濟貢獻;
投資者必須有資金的控制權,並且就商業的意義而言該投資必須具有風險。如果資金不受企業運勢翻轉而有部分或全部損失;
投資者必須是到美國發展或指導該企業。如果申請人不是主要的投資者,他必須受僱擔任主管級、經理級、或者具有高度專業技能的職位。普通技能或沒有專業技能的工作者並不符合資格。請注意,可 能需要附上一份詳細的說明,解釋為什麼申請人的技能對在美國的該企業是不可或缺的,或者解釋為 什麼申請人具有符合經理級或主管級職位的資歷。
申請人必須打算在E-2身分結束時離開美國。
E-1/E-2 眷屬
E-1/E-2的配偶及未滿21歲的未婚子女,可以申請眷屬E簽證,以隨同配偶或父母前往美國或隨後赴美會合。E 簽證准許商人/投資人/及其眷屬,在(DHS)核准的停留有效期間內居住在美國。
E簽證是非移民簽證;因此,簽證持有人唯有在簽證核准當時所具備的條件仍維持有效的情況下,才會獲准居 住在美國。條約商人/投資人的眷屬在到達美國後如需要工作可以申請工作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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